(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军与武汉市城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军,武汉市城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38-1号原告:段军。委托代理人:刘飞。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城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二桥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剑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军与被告武汉市城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闻 娜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人民陪审员 刘国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