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金熊工贸有限公司、李全德、夏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滁州市金熊工贸有限公司,李全德,夏洪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金熊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怀山。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德,男,成年。委托代理人成强,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洪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金熊工贸有限公司、李全德、夏洪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飞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人民陪审员 苗永胜人民陪审员 柴 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