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六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六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75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六州,男,1982年3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原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日被���获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1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戚晓忠,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六州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六州及其指定辩护人戚晓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的一天凌晨,在太原市迎泽大街华苑宾馆公交车站牌旁边,被告人韩六州窃取被害人张某1口袋内的黑色中兴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2、2013年9月1日凌晨2时许,在太原市���车站对面“李先生快餐”店内,被告人韩六州盗窃被害人张某2的耐克双肩包一个(价值人民币90元)。包内有金亿佰黑色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1元)、U盘一个(价值人民币45元)、银行卡四张(有密码)、学生证、手机充电器及耳机各一个。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3、2013年9月2日凌晨3点左右,在太原市五一广场“肯德基”店内,被告人韩六州盗窃被害人王某放于桌子上的紫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20元),逃离现场后被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六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韩六州身份说明,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六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六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六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郭晓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