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金五诉李爱勤、向京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五,李爱勤,向京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朱金五,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勤,女,汉族。被执行人向京州,男,汉族。朱金五诉李爱勤、向京州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勤、向京州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