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贺军与刘福华、马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军,刘福华,马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杨贺军,农民。被告刘福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建波,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刘福华妻子之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万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贺军与被告刘福华、马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刘福华、马万忠各自所有的车辆分别拖欠原告加油款,原告需分别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杨贺军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