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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生与被告南京鸿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南京鸿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刘海生,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鸿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孙贤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生诉被告南京鸿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 判 员  吴婧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马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