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黄宇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宇桁,胡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黄宇���,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细云,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8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胡细云于2013年6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黄宇桁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尚未履行的款项3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2013)深福法执字第6367号,原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细云的银行存��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静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