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一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建文与董志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文,董志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文,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内丘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志民,又名董老二,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内丘县人。上诉人郑建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丘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郑建文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建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诉讼费负担不变,二审诉讼费150元由上诉人郑建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小双审判员 杨拥军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