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1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1428号原告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路某号某层。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正街某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惠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