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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余尚江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尚江,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02272号原告:余尚江,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青,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新,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余尚江诉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尚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潘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张立新向余尚江借款人民币277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余尚江持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张立新支付给余尚江借款1000元,尚欠177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立新向余尚江借款尚有1770元未支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新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余尚江借款人民币17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