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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吴继伟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继伟,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46-4号申请执行人吴继伟。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南首蚌宿路东侧。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淮执字第001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540元,现因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5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张树兵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