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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杨xx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杨XX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逮捕,因被告人杨XX身上有伤,平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24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被告人杨XX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平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骁骥、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至3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伙同刘志强、李丹(均已追诉)、陈劲松(已判决)在平江县南江镇显高村白马庙、虹桥镇大山村村民魏要光家中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下午和晚上各一场,共开设6场。每场参赌人数二三十人。被告人杨XX等按5%的比例抽取水钱,从中渔利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详单、疾病证明等书证;证人杨乐云、苏奇志、危思宗、邹昌、曹炉辉、邹来泉、何波澜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劲松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平江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杨XX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余下部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 琰审判员 王响槐审判员 张占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