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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明说与周焕君、马召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周明说。被执行人周焕君。被执行人马召京。本院制作的(2011)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焕君、马召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转让款50000元,、鉴定费600元、诉讼费1050元以及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675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另查明,坐落于广厦小区47栋3单元4层302室,面积为82.7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河西区022037的房产登记在马召京(身份证号:××)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召京名下房产证号为河西区022037,面积为82.70平方米位于广厦小区47栋3单元302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