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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郝新华、王四英与王彦东承揽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郝新华,王四英,王彦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再终字第1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郝新华,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四英,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彦东,男,195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郝新华于2013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王四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的撤回上诉申请是郝新华、王四英的真实意思表示,郝新华、王四英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上诉人郝新华、王四英各负担14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王树勋审判员  申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