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0916号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商贸广场5幢3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246050-8。法定代表人季新。委托代理人胡锡军。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六份头村。组织机构代码:13869665-3。法定代表人符仁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43元,由原告南通市恒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