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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袁圣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袁圣洁,安国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立一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圣洁,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国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圣洁、安国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3)泌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袁圣洁诉被告安国强、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返还比亚迪轿车一辆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安国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泌阳县,我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申请。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此本案应当由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驻马店市华威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圣洁、安国强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返还比亚迪轿车一辆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为泌阳县,故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