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固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雪景,马石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固初字第126号原告:方雪景,女。被告:马石雷,男。原告方雪景诉被告马石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雪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石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雪景诉称:我和被告马石雷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8日,双方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12月1日生育一女马某某。由于我和被告认识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一直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夫妻关系。2011年5月份,被告以进货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女马某某由被告抚养,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石雷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方雪景和被告马石雷于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18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马某某,2010年12月1日出生,现在随其祖母一起生活。被告马石雷于2011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相互扶持。而本案中原、被告却长期彼此不管不问,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外出多年,对家庭及其子女不管不问,至今下落不明。现在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多,且被告马石雷经本院公告后仍无下落,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于原告方雪景要求与被告马石雷离婚的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马石雷至今下落不明,其婚生女马某某暂由原告方雪景抚养。因被告马石雷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均无法查明,故本院对此问题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有下落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雪景和被告马石雷离婚。二、婚生女马某某由原告方雪景抚养,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待被告有下落后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雪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颍华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