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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外号:添子,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5日至1月31日17天间,被告人陈某甲或与同案犯在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中岭屯、下坳屯、何家屯、杉树坪石场、永安乡卫生院五次盗窃他人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告人所盗窃的五辆摩托车总价值为l04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次单独和与同案犯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中岭屯喝喜酒时,见到陈某乙的鸿怡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口,于是将该摩托车的电源线剪断,然后将摩托车发动后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人民币。二、2013年1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到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下坳屯其堂哥家吃完满月酒后,见到田某的凌肯牌两轮摩托车停在家门口,于是将摩托车的电源线剪断后,将摩托发动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800元人民币。三、2013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XX勇(已判刑)去到永福县永安乡卫生院内,将唐海停放在卫生院内桂花树下的松铃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00元人民币。四、2013年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江堂飞(已判刑)去到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杉树坪的石场处,将华宏明停放在石场附近的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人民币。五、2013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去到永福县永安乡永安村何家屯的河边处,将黄某停放在河边的三铃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00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单独盗窃三辆摩托车,伙同他人盗窃二辆摩托车,上述五辆被盗摩托车共价值l04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8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甲因吸毒于2013年8月21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区分局行政处罚,送桂林市金鸡岭第一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天。还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的全部经济损失;陈某乙写了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报案笔录,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与同案犯共同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与同案犯在盗窃唐海、华宏明摩托车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便区分主从犯。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退赔被害人田享国经济损失八百元,退赔被害人黄林昌经济损失二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袁全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功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