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盖会庆与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会庆,侯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原告:盖会庆。被告:侯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盖会庆与被告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会庆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会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8元,减半收取9299元由原告盖会庆负担。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