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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1460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68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某,男,196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池州市贵池区太阳新城B组团××幢××室过户于董某名下;二、房地权证池字第××号房产权证作废;三、池国土用(商品房)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四、房地产他证池字第01××27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