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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