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安后玲与王玉东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后玲,王玉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安后玲,女,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被告王玉东,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后玲与被告王玉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后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