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胜华与刘友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商初字第103号原告王xx,男。委托代理人施xx,律师。被告刘xx,男。委托代理人范汉泉,法律工作者。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委托代理人施xx,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汉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供煤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煤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送煤炭,但发货后被告没有全额支付货款,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xx辩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分六批发煤321.14吨,总计货款253062.8元,被告已全部支付了货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供煤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兴化戴南刘xx乙方:山东枣庄王xx根据戴南生产实情,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1、乙方供应的煤种和质量需适应甲方的生产要求,确保甲方正常的生产。2、甲方的销售确保每月800吨(原煤),暂定价格每吨780元。3、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及时商定。4、乙方保证坐底20万元,超出甲方及时结算,春节前甲方需保证返还50%,如有实情双方协商解决。5、甲方如停止销售,须在3个月内将货款全部分批结清,如逾期按银行利息双倍结清。6、交货地址乙方到戴南镇,其他均由甲方负责。7、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以上18字为手写)。甲方:刘xx乙方:王xx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原被告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协议签订后,双方发生煤炭业务。2012年9月19日刘xx为原告出具内容如下的欠条“欠条今欠王xx压低人民币贰拾万元(煤)欠款人刘xx2012年9月19日”;2013年1月11日刘xx为原告出具内容如下的欠条“欠条今欠王xx煤款10万元,在元月17日前必须还清,如不还后果自负。欠还款人刘xx2013年元月11日”。二份欠条被告共计欠原告煤款30万元。2012年10月25日案外人叶xx原告收款15000元、同年11月11日原告收被告煤款15600元、2013年1月9日原告收被告煤款50000元、同年1月24日原告收被告煤款50000元、同年2月8日原告收被告煤款60000元、同年3月21日原告收被告煤款40000元。原告共计收取被告煤款230600元。被告尚欠原告煤款694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供煤协议书、被告立下的欠据、原告收煤款的收条、案外人叶xx原告收款的收条、卡卡转账单、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煤炭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终止业务后被告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应承担给付货款的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付款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原告共分六批发煤321.14吨,总计货款253062.8元,被告已全部支付了货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xx煤款69400元及利息(本金69400元从2013年1月18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565元,被告刘xx负担17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明审 判 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姝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