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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1-06-04

案件名称

赵子仁与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子仁;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831-2号 原告赵子仁,男,汉族,1949年2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现住邢台市高开区。 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地址: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系该社主任。 原告赵子仁与被告邢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子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赵子仁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