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乐海英。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