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10号原告许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易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何XX,男,汉族。原告许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易屏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被告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X诉称,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30日生一女何岱X。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加之被告吸毒,赌博成性,屡教不改,欠下很多外债。双方自2010年4月开始分居,2012年原告许XX��诉法院请求离婚后,被告便下落不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尽责任,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何岱X由原告抚养。被告何X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30日生一女何岱X,现随原告生活。2009年被告染吸毒、赌博恶习后双方产生矛盾,自2010年4月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5月,原告许XX向本院起诉被告何XX请求离婚,本院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双方之间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亦未提供共同财产证据;称婚生女何岱X���直由其自行抚养,亦不主张由对方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并生育子女,但双方生活中因产生矛盾并自2010年4月分居至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何岱X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请求孩子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准许原告许XX与被告何XX离婚;二、婚生女何岱X由原告许XX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何XX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