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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吉坡当今与鲜元普、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坡当今,鲜元普,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坡当今,男,彝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鲜元普,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雍思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团结南街**号。负责人:阿侯木达,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吉坡当今因与被申请人鲜元普、甘洛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川凉中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坡当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