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韩力超与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力超,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商初字第770号原告韩力超,男,生于1990年12月9日,汉族,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安福磊,总经理。原告韩力超因与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力超诉称: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机票平台总代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10万,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足量、优质的服务项目和稳定的机票系统平台,构成严重违约。另得知被告于2013年6月已经停止营业,人去楼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已无可能。为此,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返还保证金,至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韩力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代理协议、收据及银行转账小条、网页打印件若干,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但被告提供的平台不能查出票务信息。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4月29日,原告韩力超与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签订机票平台总代理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作为甲方,原告韩力超作为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石家庄市一级代理合作商。乙方代理产品包括:甲方自主研发的机票分销平台,甲方向乙方提供平台账号,乙方在其代理区域内负责机票销售并提取相应佣金。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协议签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20万元,2013年5月3日前到账10万元,余款次年结清。注:保证金是乙方承诺不出现违规操作平台,不恶意运作市场以及机票款的及时支付所交纳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之日一次性退还给乙方。甲方在乙方本区域内铺设100家分销网点,并把网点绑定在乙方账户名下,乙方可以享受网点出票利润的10-20%的分润,分润资金实时到帐。同时甲方再赠送乙方100个机票平台账号,乙方可自主销售或赠送出去,享受后台分润。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项目和稳定的机票系统平台,并提供相应的登陆账号,以保证乙方在区域范围内顺利开展工作和持续的发展。……。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要求改正,如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韩力超于当日向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交纳保证金10万元。但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没有在原告代理的区域石家庄市内铺设100家分销网点,也没有向原告提供稳定的机票系统平台,致使原告进入系统后找不到任何机票信息。原告韩力超找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协商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韩力超与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公司签订的机票平台总代理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保证金,被告应履行在原告代理经营区域内铺设分销网点、为原告提供优质服务项目和稳定机票系统平台的义务。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查找不到没有任何票务信息,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力超保证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济南捷程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