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中法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何树洪与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复议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3)清中法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何树洪,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新区。申请复议人何树洪因不服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2)清新法执字第246号恢字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何树洪认为,一是本案是恢复执行,不应用2013年新修正的民诉法衡量;二是申请复议人没有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过错;请求撤销清新区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执字第246号恢字1号罚款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何树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由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7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何树洪定于2012年12月31日将位于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草塘长塘”交回给申请执行人清新县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其间,被执行人何树洪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2年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13年1月4日,因被执行人何树洪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3年1月28日,被执行人何树洪自愿保证在2013年3月15日自动履行,将上述土地交回给申请执行人清新区山塘镇新兴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但过后被执行人何树洪反悔,没有履行交回义务。2013年5月27日,在公安部门协助下,执行法院作出对其实施拘留15日的决定。2013年6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2)清新法执字第246号恢字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树洪罚款9万元。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服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复议人何树洪曾承诺自己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不予履行,具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执行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何树洪给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但考虑到本案申请复议人的家庭生活情况,本院决定撤销清新区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执字第246号恢字1号罚款决定,对申请复议人何树洪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清新区人民法院(2012)清新法执字第246号恢字1号罚款决定。二、对申请复议人何树洪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该罚款由清新区人民法院收取上缴国库)。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 晔审判员 王 瑶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敏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