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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与胡燕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胡燕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齐龙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辉,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胜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胡燕飞,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燕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昌宏狄氯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龚爱根审判员  刘志宏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