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大国与郑世峰、卢吕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国,郑世峰,卢吕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刘大国,男,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委托代理人田禾,男,安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世峰,男,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卢吕全,男,汉族,住安县。原告刘大国诉被告郑世峰、卢吕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胡超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蓉、人民陪审员苗关荣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世峰、卢吕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大国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853.50元(原告刘大国已缴付),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胡超兰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人民陪审员 苗关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泳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