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军宝与被执行人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宝,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61-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山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磊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磊的皖B399**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