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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军宝与被执行人万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宝,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161-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俊山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磊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万磊的皖B399**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