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尹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