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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进军。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