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进军。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