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诉周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周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徐宝梁,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澍,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奕,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涉诉财产的存放地在天津市红桥区,本案由保管财产存放地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取证及审理工作。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周奕同意原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天津市乳品食品检测中心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18号,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无误,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