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陈亚空与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空,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8号原告陈亚空,男,196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有文,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军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