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鄢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X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鄢刑初字第280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X,男。因吸毒2013年10月1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3)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邢X和于B等人在鄢陵县赐福中原国际大酒店KTV唱歌结束后,该酒店KTV赠送邢X两张房券,邢X在该酒店用KTV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开了两个房间。其明知于B、张D、遵E三人吸食“冰毒”,仍容留该三人在其住宿的房间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邢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D、遵E、于B、李F、王G证言、鄢陵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鄢陵县公安局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河南赐富中原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临时住宿登记表、邢X、于B、遵E、张D、王G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鄢陵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盒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结论告知笔录、证书使用说明书、鄢陵县公安局鄢公(刑)行罚决字(2013)2461号、2462号、2459号、2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鄢陵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X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