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吴璀富与吴琅权、吴一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璀富,吴琅权,吴一军,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吴璀富。委托代理人王金昌。被告吴琅权。被告吴一军。被告刘庆。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庆所有的位于义乌市越阳一区5幢2号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4**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0214**号)。代理审判员 黄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