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胡某某,女,(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刘四平,男,(个人信息·····略)。被告雷某某,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申请保全费156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