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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胡某某,女,(个人信息·····略)。委托代理人刘四平,男,(个人信息·····略)。被告雷某某,男,(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申请保全费156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刘 凤人民陪审员  周应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传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