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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亚兵与卢志金、杨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兵,卢志金,杨佰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朱亚兵,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连顺,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志金。被告杨佰山。原告朱亚兵诉被告卢志金、杨佰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连顺、被告杨佰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志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亚兵诉称,两被告挂靠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淮安市清浦区恒大名都工地部分工程。2013年3月20日至4月22日,被告卢志金从原告处购买钢材、焊管等材料,用于淮安市清浦区恒大名都小区工地,货款共计90882.2元,被告除给付23000元,尚欠67882.2元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7882.2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7882.2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佰山辩称,货款是被告卢志金欠原告的,与其没关系,其只是给卢志金打工的工人,负责接收货物。被告卢志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22日,被告卢志金从原告朱亚兵处购买钢材、焊管等材料,用于淮安市清浦区恒大名都小区工地,并由其本人分别在2013年3月20日、3月23日的欠条中签字确认,另由其安排的收货人杨佰山在原告提供的7张欠条中分别签字确认收到相关材料。上述钢材、焊管共计90882.2元,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已给付23000元,尚欠67882.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9张,被告杨佰山举证的2013年11月25日与被告卢志金的通话录音、证人李某、王某的证人证言在卷印证。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佰山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朱亚兵与被告卢志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卢志金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给付拖欠的货款67882.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卢志金给付货款6788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卢志金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7882.2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志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亚兵货款678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882.2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53.5元,由被告卢志金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帐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帐号:8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文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