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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丁某某,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4月2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均已死亡,本案无审理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