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丁某某,女,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4月2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均已死亡,本案无审理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路中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