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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曲木阿衣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阿衣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木阿衣木。辩护人毛军,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木阿衣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及其辩护人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在其租住的双流县华阳街道办事处中兴上街129号背后一栋楼三楼的房间里容留田某某、阿西金某、阿西伍某等人吸食冰毒。次日15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在该住处内挡获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和吸毒人员田某某、阿西金某、阿西伍某,经现场检测,被挡获的四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在挡获时,被告人曲木阿衣木见罪行败露,遂将持有的一包净重88.1克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扔出窗外,后民警将该包毒品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曲木阿衣木持有的疑似毒品白色固体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持异议;仅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24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华阳镇中兴上街129号背后一栋楼房三楼有人贩卖吸食毒品,治安防范中队队员遂赶到现场蹲点守候,后挡获四名嫌疑人。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四名女子已被治安防范中队队员控制在室内。其中一名女子自称曲木阿某,被控制之后还拼命反抗。在套房过道上有一条黑色斑点的白色透明塑料口袋,内有六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固体,边上有一卷银色锡箔纸和笔记本若干,民警要求曲木阿某对以上物品进行确认,后民警将其带至靠近厨房其居住的房间内,要求其坐在床上,民警当面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搜出大量打火机、锡箔纸、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和两把电子秤等物品,曲木阿某首先称这些物品是自己捡的,后又称不是捡的,是另外一名女子捡来放在她那里的,曲木阿某被控制在床上期间,其从自己的屁股兜内悄悄拿出一个记账笔记本,准备顺手丢弃的时候,被民警胡涛发现,后胡涛将该记账笔记本夺下,该记账笔记本上记录有个数、金额、时间等字样。后四名嫌疑人被传唤至太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2、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绘制现场图两份,拍摄现场照片、楼道照片、防盗门、房内过道、曲木阿某房间情况照片、曲木阿某房间旁物品概况照片、楼后背面情况照片、二楼雨棚处概况。拍摄捡拾黑色斑点塑料口袋及袋内毒品照片、笔记本、四捆现金、两把电子秤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胡某辨认出开防盗门的黑衣女子是田某某,辨认出较胖的穿黑色衣服朝雨棚外扔东西的女子是曲木阿衣木;(2)银某辨认出曲木阿衣木就是那个穿黑色衣服较胖长头发的女子。辨认出开防盗门的黑衣女子就是田某某;(3)阿西伍某辨认出了曲木阿某就是提供毒品给自己吸食的较胖的妇女;(4)阿西金某辨认出了曲木阿某就是阿西伍某说的提供毒品给我们吸食的胖女人;(5)辨认出了曲木阿某就是租住自己房子的那个叫王某某的女人。我半年收一次房租,每次收房租的时候都是找她,所以我对她的印象比较深刻;(6)蔡某某辨认出银某就是从自己家里寝室窗户出去,通过墙外面的平台,在家对面那家房屋的雨棚上捡了一包东西的人;(7)辨认人王某辨认出曲木阿衣木就是租自己父亲胡某某房子住在自己楼上的小王,她租房子有点久了。4、扣押决定、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曲木阿某处扣押,铝箔纸一卷;笔记本四本;人民币12600元;电子秤两把;疑似毒品海洛因粉末六包。5、称重记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当着犯罪嫌疑人曲木阿某对毒品进行了称重,六包毒品共重88.1克。民警拍摄17张称重照片固定。6、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涉案地点双流县华阳镇中兴上街129号背后一栋楼房三楼右侧住宅进行搜查,在套房过道上有一条黑色斑点的白色塑料口袋,在袋内装有六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固体,在塑料口袋边上有一卷银色锡箔纸和笔记本若干,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以上物品进行确认后,民警将曲木阿某带至靠近厨房其居住的房间内,要求其坐在床上,民警当面对该房间进行检查,在房间内搜出大量打火机、锡箔纸、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和两把电子秤等物品,曲木阿某首先称这些物品是自己捡的,后又称不是捡的,是另外一名女子捡来放在她那里的,曲木阿某被控制在床上期间,其从自己的屁股兜内悄悄拿出一个记账笔记本,准备顺手丢弃的时候,被民警胡涛发现,后胡涛将该记账笔记本夺下,该记账笔记本上记录有个数、金额、时间等字样。7、被告人曲木阿衣木供述证实:(一)我没有吸食过毒品。另外三个女的都是我朋友,都是和我一起租房子的。不晓得叫什么,平时都喊小田、小杨、小眉。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华阳商城里面租的房子里睡觉。从我住处查获的白色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粉末我不晓得是怎么回事,那不是我的。我没有将那些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粉末扔到外面的雨棚上面。我没有将把几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粉末先裹在自己衣服下面,再走到窗户那里把几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粉末扔在了外面。从我住处发现的现金和记载着详细帐目的账本我不晓得是哪个的。(二)2013年4月24日我从早上开始,就一直在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商城家里睡觉,我住的是三楼,睡在靠最里面那间屋里,我一直睡到下午,一直头很晕,后来就有人来敲门,然后我就把门打开,但是我没有丢过东西,然后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确实没有丢过,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东西不是我的。我不晓得在我那里查获的白色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粉末是怎么回事。(三)我什么都不知道,没有在家里向窗外扔过东西。我吸食过,和朋友一起在外面吸食的,不知道哪来的。房子是我和另外六七个人一起租的,不知道哪些人。我不认识王某某。我们跟谁租的房子我不知道。8、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我是双流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治安防范中队的队员,2013年4月24日中午,华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双流县华阳镇中兴上街129号背后那栋楼里面有人贩卖毒品,接到举报后,我和银某就对这个地点进行蹲点守候。2013年4月24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银某在楼梯口蹲了10多分钟,我们看见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妇女从里面出来,那个穿黑衣服女子刚把防盗门打开一条小缝,我和银某就冲上去,进入室内,进去之后,有两间门是打开的,正对着防盗门那间房屋的房门是打开的,床上躺着一个穿黄白连衣裙的妇女,进门右侧那间房屋的房门是关着,银某就把门打开,里面有个妇女在抽烟,我们再朝里面走,靠近厨房那间房屋是关着的,里面是反锁着,我们在门外喊,我们是派出所的,叫他开门配合检查,但是一直没有开门,里面传出翻东西的声音,然后我们就强行把门打开,我们把门打开后,就看见一个很胖穿黑色衣服的妇女站在靠床边靠窗户的位置,她看见我们进入室内之后,他急忙把一包东西朝自己的肚皮衣服里面塞,我叫她把东西拿出来,然后她就拿出一包用花塑料口袋装的东西,她拿出之后,又朝背后藏,随后慢慢朝窗户退过去,然后我又看见她拿着那包东西把手伸出了窗外,然后我马上冲过去制止,她已经把手上的东西丢了,手上已经没有东西了,然后我把头伸到窗外,看见那包东西被丢在了二楼的雨棚上面,然后我们就把那名妇女控制住,在控制那名妇女的过程中,她是相当的不配合,并且多次试图吞下东西,我们把她的嘴捂住,她就没有吞成功,然后我们就通知你们了,随后没有等多久你们就来人了。那个穿黑衣服的胖女人丢的是用一条花塑料口袋包着的东西,有可能是毒品,只有毒品她才往外面丢。当时房子里面有四个人,全部都是妇女。9、证人银某证言证实:(一)2013年4月24日16时许,我和组上其他队员在华阳中兴上街巡逻。之前,我们有队员说在靠近商城里面一栋三层楼三楼房内有彝族人在下午17时许发零包海洛因卖。我和胡某就上去先看一下地形和具体情况,当我们走上三楼时正巧那个门就开了,一名身材较瘦小上身穿黑衣的女子正准备出门,我和胡某快速将门抵住,并用手机通知楼下其他队员上来。我进门后看见屋内有四个房间,一个厨房,厅内还隔了两个层板房。我见其中有两个房间门是打开的内各有一名女子在床上睡着,我们就说:“派出所的检查。”然后,我们看见靠近厨房的房间门是关着的,我就去推门。门是从里面插住的,我听见里面有声音,我一脚踹开,门没有开,然后胡某又补了一脚将门踹开了。我见一名体型较胖身着黑色上衣长发的女子站在里面窗户和床之间,手里拿着一个白色的塑料口袋,有动作想向窗户外扔东西。这时,我怕外面三个女子跑了,我就出来守着他们。胡某就冲进房内去了,其他队员这时都上来了,胡某从屋内出来说,房间里那个女的把手里的塑料口袋丢下楼去了。我就走到那名体型较胖身着黑色上衣长发的女子站的那个位置往窗户下面看,我看见窗户下是二楼的一个雨棚,房间窗户正对下面雨棚上有一个干净白色的塑料口袋。我就想咋个下去捡,我看二楼左边位置有一个阳台和这个雨棚连接。我下到二楼让住户把门打开,我从二楼阳台翻过去将窗户下的干净塑料口袋打开,我见里面有塑料袋包装的一坨一坨的固体粉末,我打开其中一个塑料包装袋,里面和我平时看见的海洛因是一样的固体粉末。然后,我将塑料口袋和里面的东西捡起拿回到三楼房间内。我们踹开门的时候,屋内光线较暗,我看见她手里拿着像是白色的塑料口袋,我下到雨棚去捡她丢下去的塑料口袋时,口袋外观是碎花的底子是白色的,里面都是用一坨一坨的塑料包装着的固体粉末。开门的女子个子较矮,人也比较瘦小,上穿一件黑色衣服。房间门关着的并往楼下丢塑料口袋的女子体型较胖,头发有点长,上穿一件黑色衣服。10、证人阿西伍某证言证实:我前天从西昌市坐火车到的双流县白家镇来找工作,然后我又坐公交车到了华阳,在华阳街上时,我路过一个烧烤摊,听见有几个人在说彝语,于是我就走过去问那个说彝语的胖女人有没有工作。她说有。接着她就把我带到一个楼房里的一间屋子里。我进去后看见里面有七八个人在吸什么东西,接着她们喊我也来一口。于是我就学着她们吸了起来。我是2013年4月23日开始吸食的。吸食的毒品不知道是什么,都是别人喊我吸的。是白色粉末。我吸食毒品就是把毒品倒在锡箔纸上,用火在锡箔纸下面烤,接着用嘴巴吸食毒品的。我只吸了一口。我们有七八个女的一起吸食的。不知道她们叫什么,昨天才认识。今天被挡获的另外三个妇女,那两个年轻的妇女当时在睡觉,不知道他们之前有没有吸食,那名身材较胖的妇女是老板,她当时没有吸食。那间屋子的女子中我只认识阿西金某。我们吸食的毒品就是那名身材较胖的妇女提供的。我不知道她叫什么,但是给我照片我能辨认的出来。我们在房子最里面那间卧室吸食的毒品,是那名身材较胖的妇女带我过去的,她说带我去找工作。我们吸食的毒品是那名身材较胖的妇女提供的。我在被挡获之后才知道那个较胖的妇女叫曲木阿某。我和她是在被你们挡获的前一天才认识的。2013年4月23日我们吸食的毒品就是那个较胖的妇女也就是曲木阿某提供的。她把毒品放在锡箔纸上面,用火在锡箔纸下面烤,然后就叫我把嘴巴靠过去吸食,我当时只吸了一口。她没有收钱。我们吸食毒品的那套房子是曲木阿某的,她租住了整套房子,这是她自己告诉我的。2013年4月23日晚我就在曲木阿某租住的房子里住的,我当时住在靠门口那间房间,我是一个人住的。2013年4月23日另外7、8个人的毒品还是曲木阿某提供的。1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一)我昨天2013年4月23日在华阳商城外面一栋三层楼的三楼房间内吸食了毒品。就是把毒品海洛因放在锡箔纸上,用打火机在锡箔纸下面烤,我就用嘴吸烤出来的烟。我吸食的毒品是我之前在华阳商城里面一个背娃娃的彝族妇女那里花30元钱买的一包。我昨天上午就到了华阳商城外一栋楼三层楼房的三楼我老乡“金曲”住的屋子去找她说外出打工的事。我进去后看见两个女的已经在吸毒了,于是我就拿出我买的毒品自己吸食起来了。我只认识里面一个叫金曲的,其他的我不认识,以前没有见过。(二)金曲是我们被抓住的前面一两天住在那里的,具体哪天我不知道了。金曲住那里也是为了找工作,我们2013年4月23日吸食的毒品。当时吸毒的有5、6个人,全是我们老乡,金曲当时也在吸食。2013年4月23日晚我住在就是我们吸食毒品那间房子里面,当天晚上我和金曲睡在一间床上面。我们住的房子是住在最里面一间那个胖子妇女租的,我到的时候,那个胖子妇女还没有起床,中途我看见她起床上过厕所,上了厕所之后又去睡了。我的毒品是当天去的时候在商城里面购买的,我一个人吸食的,没有给别人吸食过,其他人的毒品我不知道哪里来的。12、证人阿西金某证言证实:(一)2013年4月20日我从西昌市坐火车来成都,打算从成都坐火车去西安的饭店打工。2013年4月23日上午我到成都后,我的老乡阿西伍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那里休息一天再去西安。于是我就从火车站坐公交车到华阳大酒店,阿西伍某在华阳大酒店接我到了一个楼房里面,我进去后,阿西伍某就拿出一些东西来,然后就在那用火烤锡箔纸,用嘴巴吸什么东西。然后她就问我吸不吸,我就说我试一下。然后我就吸了一会儿。我是2013年4月23日开始吸食的。我不知道吸食的是什么毒品,吸食的是白色粉末。她们说给我吸食的毒品是1克。当时把毒品倒在锡箔纸上面,然后用火烤,通过吸管把烤出来的烟导入装水矿泉水瓶子,用吸管吸食。我们就是和两个年轻的女子一起吸食毒品的,那两个女的我只认识阿西伍某。我们在房子里面第二间卧室里面吸食的毒品,房子里还有一个年龄比我们大,身材比较胖的女人,她当时在里面的床上睡觉。身材比较胖的女人当时就是在厨房旁边的那间卧室睡觉。我吸食的毒品是阿西伍某给我的,她让我试一下,我就吸了。我们吸食的毒品就是那个年龄比我们大,身材比较胖的女人提供的,阿西伍某给我说她是那里的老板。那个吸食毒品的屋子是阿西伍某带我去的,她说带我去休息一天。(二)我吸的那一克冰毒是阿西伍某给我的,我和阿西伍某进屋后看见那个胖的女的在一房间睡觉,另一女的坐在另一间屋的地板上在吸冰毒,阿西伍某和我进了另一间屋,那房共有三间屋,三张床,我看见房间地板上放有吸冰毒的矿泉水瓶子,阿西伍某到胖的女的那间屋和胖女的说话,说的什么没听清,等一下阿西伍某就到我这间屋,拿出冰毒来叫我一起吸,冰毒可能是在胖女的那里拿的。阿西伍某和我进房是阿西伍某自己用钥匙开的门,但我和她在吸冰毒时我问她这房子是谁的,她说是那个胖女的租的。13、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华阳商城旁出租了一套房子出去,那套房屋座落于华阳镇华阳商城四栋一单元三楼右侧,房屋是四室一厅的。这套房屋是我2009年9月30日租给一个名叫王某某的人,王某某。王某某租住这套房子说她租来住的,我们之间有租房协议,当时她没有把身份证给我看,我也没有留她的身份证复印件。我确定我辨认的那名女子就是王某某,我是2009年9月30日把房子租给她的。我把房屋租给她的时候,她先给我300元订金,按照约定每半年交一次租金,但是她每次都是迟迟不交,一般都是我去问她,她就给我几百元钱。最近一次是在2013年3月份,我给他打了好几次电话,她才把房租给我,给了900元左右,给房租的地点在房屋的单元门外面。就是王某某交给我的。除了王某某之外还有一些女的住,都是些彝胞。我不认识。14、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双流县华阳镇华阳商城租住的房屋里面。租住在华阳商城里面,华阳中兴上街129号背后那栋楼房二楼上楼左边那套房里面。当天下午有一个年轻人敲门进来,然后从阳台翻出去,捡了一包东西。当时我在家里面耍,就有人来敲门,我把门打开,有一个年轻人就向我亮了一下工作证件,说要从我房屋过去,去捡个东西,然后我就让他进屋了,进屋之后他就从我房屋的寝室翻出去,翻出去就是一个平台,他出去之后就到我对面那家的窗户雨棚上捡了一包东西,他把东西捡了之后,又从我的房屋出去,等他出去之后,我就把门关了。他是从我家寝室的阳台翻出去的,翻出去走外面一个平台到我对面那家人的雨棚上。那个年轻人捡的东西,我只看见他捡的是用一根塑料口袋袋装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他把那包东西捡到哪里去了我不知道,他出门之后我就把门关了。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只知道房子是租出去的,后面听楼下的人喊那个租我父亲房子的人叫小王。这个租房子的小王是一名有点胖、有点矮、说话不像汉族的30岁左右的女子。我看到她的照片可以辨认出来。小王租我父亲胡某某的房子的时间有点久了。我不知道小王租我父亲房子用来做什么,听我父亲说她是用来做生意。我不知道小王是否一个人租房子住,有时候看到有几个人从她那里出来,不知道是她朋友还是住在她那里的人。我现在住小王的楼下,她住三楼,我是二楼。16、禁毒大队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太平派出所上交人海洛因净重87.57克。17、检测结论告知记录、报告书、工作情况证实:民警提取嫌疑人曲木阿某的尿液5毫升用于检测,结果呈阳性反应。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14日、阿西伍某行政拘留5日、阿西金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19、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胡某某与王某某签订的租赁华阳商城街四栋一单元三楼四室一厅房屋的协议。2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民警对阿西金某、田某某、阿西伍某用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检测试剂盒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2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字(2013)5380号检验报告证实:检材:2013年4月24日下午,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曲木阿某处查获的毒品六包,分别编号为检材1、检材2、检材3、检材4、检材5、检材6;从检材1、2、3、4、5、6号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曲木阿衣木。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阿衣木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容留他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阿衣木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木阿衣木辩称其未持有毒品,经查,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曲木阿衣木向窗外丢东西(塑料袋),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其捡回塑料袋的经过情况,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曲木阿衣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曲木阿衣木系初犯,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曲木阿衣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曲木阿衣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毒品88.1克海洛因、毒资人民币12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嘉庆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人民陪审员  陈安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