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2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秉钧与郑建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钧,郑建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94-3号原告:张秉钧。被告:郑建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钧与被告郑建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秉钧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张秉钧负担。审 判 长 叶 坚代理审判员 郑晓锋人民陪审员 徐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哲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