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曾令昌与周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勤,曾令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091号原告周克勤。被告曾令昌。本院受理原告周克勤与被告曾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周克勤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林 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