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柯海、马巧玲诉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马巧玲,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柯海,男,生于1989年5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马巧玲,女,生于1963年12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董应怀,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刚,该公司开发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志敏,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海、马巧玲诉被告宝鸡市陈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马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旭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