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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金龙旵与杭州佩萱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旵,杭州佩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金龙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卓朔、张晓路。被告杭州佩萱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龙旵诉被告杭州佩萱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龙旵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龙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旵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元,由原告金龙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邱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