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三初字第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谭延花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项目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三初字第1101-1号原告谭延花。委托代理人孙国征,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岗。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漠其,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项目部。负责人吴兆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兆明。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林秉辉,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延花与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项目部、吴兆明、高义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对被告330000元银行存款续行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谭延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