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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诉被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李强,男,198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光平,董事长。住所地:汉台区河东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宋庆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