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少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少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张某甲,居民。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单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