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有富诉苗志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有富,苗志敏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冯有富,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被告苗志敏,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有富诉被告苗志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有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冯有富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